2006年12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遗产没有女孩份 法院有权改遗嘱
刘孝斌

  日前,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10岁的小花(化名)最终赢回了属于她的那一半遗产。
  1994年,张凡与陈刚登记结婚。当时张凡是初婚,陈刚系再婚,并且婚前育有一子小利(化名)。婚后不久,张凡生下女儿小花。两年前,陈刚突然被查出患有癌症。陈刚去世前两天订立了书面遗嘱,指定其个人的所有财产由其子小利继承,债务由夫妻两人共同财产来偿还,遗嘱中没有给张凡母女留有任何遗产。
  张凡料理完后事,觉得陈刚订立的这份遗嘱有些不近人情,母女俩没有什么生活来源,并且小花正在上学,为什么遗产就都给了他的儿子呢?于是母女俩将小利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对陈刚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刚所订立的书面遗嘱合法有效。但法律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小花属未成年人,其本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陈刚在订立遗嘱时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小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依照相关法律,法院最后一审判决小花及小利对陈刚遗嘱中所述遗产各享有50%的继承份额。